酒牌

在香港,任何處所售賣酒類飲品供顧客即場飲用,均須向酒牌局申領酒牌。本文整理酒牌申請的資格條件、處所要求、所需文件、常見被拒原因,以及不合資格時的處理方法,供有意經營餐廳、酒吧或會社的經營者參考。

資格判斷速覽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任何人士如在其處所內售賣供當場飲用的酒類,均須向酒牌局或警務處處長申請並領取適當的酒牌。酒牌由酒牌局發出,申請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牌照辦事處處理,現時可經「網上牌照服務」網站提交申請及查閱進度。

能否獲發酒牌,主要視乎三方面:申請人的品格與過往經驗、處所是否符合消防及樓宇安全等要求、以及申請程序是否完整。無牌售酒的罰則相當重,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2年,因此在開業前辦妥酒牌屬必要步驟。

酒牌制度涵蓋多類牌照,最常見的是適用於餐廳及酒吧的酒牌,以及適用於私人會所等處所的會社酒牌。兩者的申請要求略有不同,會社酒牌一般須另行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合格證明書》。酒牌設有有效期,須在屆滿前辦理續期。

資格條件一覽

條件項具體要求備註
申請人身分年滿18歲,沒有涉及酒類相關罪行的記錄須通過警務處的品格審查
經營經驗具相關行業工作經驗或持牌經驗酒牌局會考慮申請人過往作為持牌人的表現
處所條件消防安全、樓宇結構、衞生及通風符合標準裝設通風系統的處所,每人須有不少於每小時17立方米的戶外空氣
處所類別餐廳或酒吧等處所須先領得相應食肆牌照酒牌屬附加於處所經營的牌照
樓上酒吧處所如屬「樓上酒吧」須經特別審批可先向酒牌局秘書處查詢處所是否被界定為樓上酒吧

除上述條件外,酒牌局在審批時亦會徵詢規劃署、消防處、屋宇署、食環署等部門的意見,並須查核處所內每人所得的戶外空氣量是否達標,因此處所的實際情況對申請結果有直接影響。

所需文件清單

申請酒牌須提交一系列文件,並須自費按牌照辦事處的規定及既定格式,在三份報章的非分類廣告欄刊登公告徵詢公眾意見;酒牌局亦會在其網頁刊登申請公告。建議在遞交申請前先備妥下列文件。

文件備註
□ 已填妥的酒牌申請表格可經「網上牌照服務」網站以電子形式提交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核實申請人身分及品格
□ 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文件如以公司名義經營須一併提交
□ 處所圖則及相關技術文件例如結構工程師證明、消防證書、通風系統設計圖則
□ 刊登於三份報章的公告按牌照辦事處規定的格式及非分類廣告欄位置
□ 其他證明文件會社酒牌須提交民政事務總署《合格證明書》相關文件

不符合資格可以怎樣做

申請酒牌被拒或暫時不符合申請資格,不代表沒有出路,可考慮以下做法:

申請人品格或經驗不符:可考慮由符合資格、品格良好的合伙人或經理出任持牌人,再以該持牌人名義提出申請,酒牌局會以實際持牌人作為審批對象。

處所不合規:先完成消防、樓宇結構或通風系統的改善工程,取得所需證明文件後再重新申請;亦可考慮另覓符合要求的處所經營。

處所被界定為「樓上酒吧」:可先向酒牌局秘書處或所屬的分區酒牌辦事處查詢,了解「樓上酒吧」的界定準則及特別審批要求,再決定是否繼續申請或調整經營計劃。

申請最常見的被拒原因

  • 申請人涉及酒類或其他相關罪行,未能通過警務處的品格審查。
  • 處所的消防安全、樓宇結構或衞生條件不達標。
  • 通風系統不符合每人每小時17立方米戶外空氣的規定。
  • 未有按規定刊登公告,或公告格式、報章數目不符要求。
  • 處所被界定為「樓上酒吧」而未能通過特別審批。

常見問題

餐廳賣酒要唔要申請酒牌?

要。只要處所內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供顧客即場飲用,即須申領酒牌;無牌售酒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2年。售賣未開瓶的酒類(例如便利店售賣啤酒)則屬另一類發牌安排,應向相關部門查詢。

申請唔到酒牌點算?

可先向酒牌局或牌照辦事處了解被拒原因,針對品格、處所或文件問題作出改善後重新申請;亦可考慮更換持牌人,或另覓符合要求的處所,再以新處所提出申請。

酒牌可以轉讓或頂讓嗎?

酒牌與處所及持牌人相關,轉讓或變更持牌人須向酒牌局申請並獲批准,並非單純的商業頂讓可以處理。有意承接他人酒吧業務者,建議事先諮詢酒牌局秘書處,確認酒牌可否過戶及相關程序。

申請酒牌要等幾耐?

審批時間視乎個案複雜程度,以及須徵詢的部門(包括警務處、消防處、屋宇署、規劃署及食環署等)而定。會社酒牌因須另行徵詢民政事務總署的意見,處理時間一般較長,建議預留充足時間提早申請。

資料來源與更新日期

本文資料整理自食物環境衞生署酒牌局《申請手續》網頁(www.fehd.gov.hk/tc_chi/LLB_web/procedure.html)及《審批酒牌申請的準則指引》網頁(www.fehd.gov.hk/tc_chi/LLB_web/assess_guide.html)、香港法律資訊中心(CLIC)《酒牌制度》專頁(www.clic.org.hk/zh/topics/tobacco-alcohol-control/liquor_and_drinking/liquor_licensing_system),並參考《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資料查閱日期為2026年9月1日。酒牌費用及審批準則如有調整,以酒牌局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