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學校任教,必須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本文整理兩類教員的資格門檻、所需文件、常見被拒原因及不合資格時的出路,供準備遞交申請的讀者參考。
資格判斷速覽
教師註冊分兩條路徑:持有本港認可教學資格(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並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填寫表格8申請成為檢定教員;只持學歷、未有師資培訓者,須先受僱於學校,由校監遞交表格10申請成為准用教員。
- 有教學資格 → 檢定教員(表格8)。
- 只有學歷 → 准用教員(表格10),中、小學及專上課程學校的最低學歷要求為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科 → 另須符合教育局語文能力要求。
申請須在聘任確定後、任教前從速遞交;非永久性居民申請檢定教員,須持有有效工作簽證、入境標籤或簽證身份書等證明。
資格條件一覽
| 條件項 | 具體要求 | 備註 |
|---|---|---|
| 檢定教員-教學資格 | 持有本港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等認可教學資格 | 以證書及成績表證明 |
| 檢定教員-居民身分 | 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居民須持有效工作簽證、入境標籤或簽證身份書 | 夾附相關證明副本 |
| 准用教員-學歷 | 中、小學及專上課程學校: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 任教較高級別須持較高學歷;幼稚園及補習課程另有規定 |
| 准用教員-受僱條件 | 先受僱於學校,由校監遞交表格10 | 轉校須由新校遞交表格11 |
| 語文教師 | 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科須符合語文能力要求 | 透過評核或獲認可的豁免證明 |
教學資格指本港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等獲認可的師資培訓資歷。持非本地教學資格者,須提交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HKCAAVQ)發出的學歷評估報告,證明資歷相當於本港認可水平。
非永久性居民持有效工作簽證、入境標籤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仍可申請檢定教員,並須夾附證明文件副本。
准用教員不要求教學資格,但必須先獲學校聘任,由校監代為遞交表格10;獲批後發出的許可證只適用於證上指明的學校,轉校須由新校遞交表格11重新申請。
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科者須符合教育局語文能力要求,一般透過教師語文能力評核(LPAT)或獲認可的豁免證明。
所需文件清單
| 文件 | 要求 | 備註 |
|---|---|---|
| □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表格8/10/11) | 2016年6月版本(2016年8月1日起只接受此版本) | 表格8檢定教員;表格10首次准用教員;表格11其後申請 |
| □ 香港身份證 | 副本 | 或獲邀攜同正本核對 |
| □ 學歷證書、文憑及成績表 | 副本 | 包括師資培訓證明 |
| □ 專業資格證明 | 副本 | 如有 |
| □ 近照 | 貼於申請表指定位置 | 按表格要求 |
| □ 非本地學歷評估報告 | 由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發出 | 持非本地學歷者適用 |
填妥的表格須夾附各項文件副本並貼上近照;教師註冊組或會邀請申請人親身帶同正本及副本核對。申請可遞交至教育局教師註冊組(九龍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2樓)、教育局轄下區域教育服務處,或經教育局網頁辦理;表格10及11亦可經教育局統一登入系統遞交。
遞交後如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更改,須在一個月內以書面或透過電子平台通知教師註冊組,以免收不到局方信件。
不符合資格可以怎樣做
不符合檢定教員資格,不等於無法入行。視乎欠缺哪一項條件,可循以下方向處理:
- 只欠教學資格:可先受僱於學校,由校監申請准用教員許可證入職,同時修讀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教師證書課程;取得教學資格後再申請轉為檢定教員。修讀年期視乎院校及全日制/兼讀制模式而定,一般約一至兩年。
- 學歷未達最低要求:可先完成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等課程再申請;有意任教幼稚園或補習課程者,按該類課程的最低學歷要求辦理。
- 語文能力未達標: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科者,可報考教師語文能力評核,或考取獲認可的豁免資格後再遞交申請。
持非本地學歷者,須先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學歷評估,取得評估報告後才提交申請。
申請最常見的被拒原因
- 曾干犯刑事罪行:根據《教育條例》,常任秘書長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註冊申請。由2023/24學年起,離職一年或以上的教師重投教學,須申報是否曾在香港或外地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教育局通告第14/2023號)。
- 學歷或教學資格不符:持非本地學歷而未提交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學歷評估報告,或學歷低於任教級別的最低要求,均屬常見原因。
- 表格或文件不齊全:由2016年8月1日起只接受06/2016版本的表格8、10及11;填報不完整、缺少身份證或學歷副本、相片規格不符,都會令申請被退回補交。
- 提供虛假資料:填報學歷或工作經驗失實,一經發現可被拒絕註冊;已註冊者亦可能被取消註冊資格。
此外,教育局如無法透過最新通訊地址送達信件,可無需考慮申述並繼續作出決定,保持聯絡資料有效同樣重要。
常見問題
未有師資培訓,可不可以先教書?
可以。只持學歷者可先受僱於學校,由校監遞交表格10申請成為准用教員,獲批後即可在該校任教。
唔合資格申請檢定教員,點算?
視乎欠缺的條件補足:修讀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教師證書課程、完成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通過教師語文能力評核,或先取得非本地學歷評估報告;取得資格前亦可先循准用教員途徑入職。
准用教員許可證可不可以轉到另一間學校?
不可以。許可證只適用於證上指明的學校,停止受僱即自動取消;轉校時須由新校遞交表格11,申請另一張許可證。
檢定教員證明書遺失了,可否補發?
可以。可向教師註冊組查詢補發手續、所需文件及費用;如補發後尋回舊證,須立即交回。
資料來源與更新日期
資料來源:教育局官方網站〈教師註冊〉專頁(www.edb.gov.hk,修訂日期2026年4月30日)及《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申請資格、表格版本及文件要求可能隨時調整,一切以教育局最新公布為準。查閱日期:2026年9月1日。

